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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坚持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以农民为主体,尊重农民意愿,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引导农民立足当地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鼓励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大户、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服务组织和农村经济能人领办、创办农民 专业合作社。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以服务为宗旨 ,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有效扶持;不得统包大揽、行政包办。

  --坚持“四有五化”管理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四有”指有明晰的产权、有 完善的服务体系、有民主的管理制度、有合理的分配机制;“五化”指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

  (三)目标任务。通过较长时期的努力,力求70%的产业农户自愿加入农民 专业合作社,70% 的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生产、加工和营销,70%的农业生产资料由农民专业合作 社组织供应,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全市十大农业优势产业。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一)做好登记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须经农民专 业合作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营利性专业合作组织及所办经济实体依法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非营利性农民专业协会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对符合 登记条件的,各登记机关应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为农民申请专业合 作社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二)组织农业项目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移民开发、红壤开发 、国土整理、蔬 基地建设、科技推广、退耕还林、测土配方施肥、农民素质教育等国家支持发展的农业和 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可依法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充分调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三)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从2008年起市财政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 资金,支持农民 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 技术推广等服务,今后视财力增长予以增加。

  (四)提供信贷支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信用考核评价办法,完善信用贷款机制;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的情况下, 适当增加农户小额贷款额度;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以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促进农户间 的资金合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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