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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6日)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价行函〔2008〕55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陕人函〔2008〕5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及国家考试收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省由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助理社会工作师(共二科)和社会工作师(共三科)职业水平考试均按55元/人科(含上缴人事部的考务费)收取报名考试费。除此之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收取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应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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