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充分发挥现有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体系,拓展服务功能,及时受理、转交、督办知识产权案件。
(九)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结合“五五”普法,大力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继续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
(十)继续完善协调机制。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案件交接、联合办案、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行为。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查办案件的监督、指导,狠抓一批大案要案,推动协调工作深入开展。
(十一)依托现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四、大力开展专项整治
(十二)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
1.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加强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全过程监管,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高。
2.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监管,打击虚假申报行为,严格审评审批药品,建立健全药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全面检查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GSP)执行情况。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
(十三)加强农村市场监管。
1.阻止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向农村转移。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整顿,从源头上确保农村市场食品安全。全面推进农村食品、药品“市场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建设,鼓励食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面向农村开展配送服务,支持连锁零售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
2.净化农资市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等行为。组织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实施监测结果部门通报,查禁不合格产品。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规范经营行为,建立企业档案数据库。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农资直供和技物结合。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及农民合作社在农资购销中的主体作用。
(十四)打击商业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