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8]8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的农民工是指本人户籍关系登记在农村,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成立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建设、农业、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应当积极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
第二章 就业服务和培训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保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对农民工就业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实行“培训、就业、维权“一体化模式,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劳务品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查处以职业
介绍或招工为名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