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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政府规章;
  (六)讨论研究提交自治区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区人代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自治区主席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自治区主席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签发。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应向主席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席请假。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主席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席报告。
  四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主席、副主席审定。
  四十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的副主席参加,也可责成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政府组成人员)代表政府参加。
  四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受委托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在我区召开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会议,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不邀请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人参加。自治区综合经济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同志出席,须报自治区主席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批准。
  四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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