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同一被拆迁人有多栋合法房屋被拆迁的,只能以其中一栋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偿还安置面积,其余的房屋按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外,一律采取异地新建方式安置。被拆迁房屋按照附表一至四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行安排宅基地,但本办法规定不另行安排宅基地的除外。
第十二条 采取异地新建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居民住宅建设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二)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项所称的户是以家庭户型为单位,以成家子女为主体。两个以上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但分户不能作为安置宅基地的条件。
(三)征地单位负责偿还被拆迁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相应的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的,由征地单位支付偿还的宅基地“三通一平”及基础、报建、办证等费用。偿还的宅基地基础标高以室外地面高度为准,可参照附表十一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的搬家过渡费按城市规划区内3000元/人,城市规划区外2000元/人标准补助。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的,按照附表五至七规定的标准补偿,并可参照补偿总额的60%额外补偿(包括停产工资及设备、配套设施拆除、安装、搬运、调试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非住宅房屋包括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用房和正在使用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用房。
第十五条 违法、违章的房屋或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已批建新房后其应拆未拆的老房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第十六条 房屋架空层(2.2米以下)和隔热层等房屋主体的组成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十二),其室内的装(修)饰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其他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附表八、九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的说明见附表十二。
第十九条 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办理了户口迁入手续(除婚嫁、军人复转退、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合法收养、移民安置等原因除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宅基地,其房屋拆迁按照附表一至四规定的统规或异地新建标准补偿,但不另行安排重建地或宅基地。
第二十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施行。
附表一:
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 结构
|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 货币补偿安置
| 异地新建、统规新建安置
|
一
| 砖 混
| 1、主体结构
24㎝眠墙;标准梁柱;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m。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
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850
| 700
|
说明
|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610元/㎡计算,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46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货币补偿安置、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24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5、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6、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7、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
附表二:
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 结构
|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 货币补偿安置
| 异地新建、统规新建安置
|
二
|
砖 木
| 1、主体结构
24㎝眠墙;木屋架墙砖基础;木架青瓦屋面;白灰泥条平顶;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m。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
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650
| 500
|
说明
|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530元/㎡计算,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38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货币补偿安置、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12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5、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6、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7、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