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整改,务求实效。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隐患治理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分级包干隐患治理制度。即:政府领导包行业。政府领导按分工包干行业,负责包干行业隐患整改的督促、检查和落实;部门领导包企业。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对所管行业的企业包干,按照“谁包干、谁督促、谁落实、谁负责”的原则,一包到底,隐患得不到整改不放手;企业领导包隐患。各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其他负责人对本单位排查出的隐患整改包干,做到责任、措施、资金、预案、时间“五个落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同时,按照“整治手段要强硬、监控措施要严密、整改隐患要彻底”的要求,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或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坚决停产停业整改或责令关闭,严防隐患发展为事故。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和去年排查出而未整改彻底的重大隐患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督办力度,确保资金投入,加快整改进度,及时跟踪落实,定期通报情况,做到整改到位一个、验收合格一个、销号撤案一个。
(四)强化督查,严格执法。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突出每个阶段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方法,采取联查、巡查、抽查、互查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对隐患治理实施“全程督查”,做到隐患不整改不放松、隐患整改不达标不放松。要强化行政执法,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严厉打击和治理“三非”、“三违”、“三超”行为,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大宣传,广泛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知识竞赛等活动,广泛宣传《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强化企业和群众安全意识,提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隐患排查治理效果。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建立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公开隐患排查治理举报电话号码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各界举报,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