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狠抓工作落实,并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本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加强业务指导。具体分工如下:市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化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协助交通、公路、建设等部门做好道路设施、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企业、水上运输、客货运输站(场)、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燃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经委和乡镇企业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商务部门负责商贸流通企业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水库塘坝库闸、水电站、河道采砂以及易受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和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非法矿山的查处工作;文化部门负责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文化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农机部门负责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区和草原防火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电力部门负责电力企业、电力设施设备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旅游部门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商、药监、烟草、通讯、邮政、铁路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的意义,动员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关注、支持、参与、监督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活动。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辖区、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于4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