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7.0MW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7.0MW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清理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7.0MW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实施方案
为控制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产成的SO2和烟尘对城市中心区空气环境的污染,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城区的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清理取缔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7.0MW(10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清理取缔2.8MW(4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两年时间,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7.0MW(10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窑炉、锅炉、茶炉和餐饮业炉灶等各类设施依法进行清理并逐步予以取缔。
二、工作重点
(一)2008年度清理取缔工作的重点
位于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及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划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2.8MW(4吨/小时)以下至今仍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种类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茶炉、洗浴炉、餐饮大灶等设施。
(二)2009年清理取缔工作的重点
在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7.0MW(10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种类型的锅炉、茶炉、洗浴炉、餐饮大灶等设施。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8年5月10日-5月20日)。
2008年5月20日前召开清理取缔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将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对清理取缔工作的时间安排、内容、目标等提出具体要求。
(二)现状调查阶段(2008年5月21日-6月20日)。
2008年6月20日前,完成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7.0MW(10吨/小时)以下的工业窑炉、锅炉、茶炉和餐饮业炉灶等设施的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名称、能力、用途、地理位置、管理经营者、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