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镇政发〔2008〕4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镇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镇江市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全力实现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镇江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政令,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离镇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