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银监分局关于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11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和镇江银监分局制定的《关于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
(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镇江银监分局)
为促进全市金融部门把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与推动地方产业结构升级紧密结合,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节能环保水平提高,现就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绿色金融”意识
全市金融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地方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确保金融业稳健运行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绿色金融”理念。要认真贯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和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对照市委 “三个优化”(优化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层次、优化环境质量)的工作目标 ,找准切入点、结合点和创新点,助推产业结构升级、生态环境优化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加强“绿色金融”协调合作,建立信息互通长效机制
全市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发改、经贸、环保、科技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信息互通长效机制。要建立节能减排信息共享机制。市县两级人民银行要将企业环境违法、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环保先进等方面的信息以标准化形式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提供便捷、有效的信息支撑。探索建立发改、经贸、环保、科技和金融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邀请发改、经贸、环保、科技部门定期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定期介绍环保政策动向,通报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推介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的企业和项目,提高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的识别能力。金融部门要定期将限制、淘汰类行业授信控制情况,环保不合规企业信贷制裁情况以及节能减排领域信贷支持情况向发改、经贸、环保、科技等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