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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现场项目总监及其它监理人员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对工程实施旁站、巡视或平行监理的;
  (五)不按国家、省、市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的;
  (六)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检测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准确,结论明确,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签字。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资质(备案)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接检测业务的;
  (二)取费低于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
  (三)外市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检测业务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未将不合格报告及时上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五)出具虚假报告或涂改、抽换检测报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建设工程实体和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六)参与保修期内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七)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优质工程评选;
  (八)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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