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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对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报告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管理,并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业务的;
  (二)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偷工减料、偷工减序的;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的;
  (四)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材料的;
  (五)只收管理费,不对工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将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付款、文明工地等责任全部置于项目部的;
  (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七)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工种或特殊作业工种人员的;
  (八)违法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约定监理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二)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低限承接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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