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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8]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湘西猕猴桃”的质量和声誉,规范“湘西猕猴桃”的产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湘西猕猴桃”,是指利用特定的原材料,在湘西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按照标准化生产,其产品质量和品质符合湖南省地方标准《湘西猕猴桃》中的规定。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第三条 “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湘西猕猴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7年191号)范围为准,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凤凰县、永顺县、保靖县、花垣县、古丈县、龙山县、泸溪县8个县市所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州域内从事“湘西猕猴桃”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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