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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18周岁至60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三)60周岁以上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四)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非城镇户籍失业人口;

  (五)城镇规划区内的失地、失业农民及其子女;

  (六)小林场、小农场、小渔场等非农业户籍的失业人口。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

  (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服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基金征缴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渠道为: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

  (二)中央、省、州、县市人民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筹资标准为居民子女每人每年6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0元。

  第十二条 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缴费补助:

  (一)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助不少于40元。在此基础上,分别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居民子女每人每年再增加补助10元;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再增加补助60元。

  上述补助除中央、省财政承担的外,其余部分由州、县市财政分级承担。吉首市州财政补助60%,吉首市财政补助不少于40%;其它县州财政补助40%,县财政补助不少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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