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暂行规定
(湘西州劳动保障局2008年4月25日制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5月4日州政办发[2008]2号转发)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8〕2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
(一)在校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它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和城镇居民未满18周岁的不在学校子女(以下简称居民子女);
(二)18周岁至60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三)60周岁以上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四)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非城镇户籍失业人口;
(五)城镇规划区内的失地、失业农民及其子女;
(六)小林场、小农场、小渔场等非农业户籍的失业人口。
第三条 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同一家庭,除已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员外,应同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户籍不在本统筹地区的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 城镇居民的参保手续由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站(以下简称代办机构)负责办理。
学校负责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学生参保手续。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
(一)居民子女:低保对象居民子女(指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下同)、重度残疾人(经残联鉴定伤残等级为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下同)的,每人每年缴纳10元;其它居民子女每人每年缴纳20元。
(二)其他城镇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由民政救助资金资助的一、二类低保对象、残疾人保障资金资助的残疾对象,每人每年缴纳20元;“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他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