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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


  (十一)加快土地整理运作步伐,拓展用地空间。积极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大力推进村庄搬迁整理、塌陷地治理、旧城旧村改造和废弃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整理盘活出的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开发区及重大项目用地。成立土地整理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滚动投资发展。

  (十二)加快推进中心村建设和迁村并点。中心村建设和迁村并点安置用地要符合镇村规划,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新址建设用地实施征用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其搬迁安置人员和房屋分配清单应在实施前公示并报国土部门备案,国土部门核实后登记发证。其中,新址的经营性土地可通过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土地增值收益提取有关规费、基金后经批准,可全部返还专项用于新址基础设施建设。

  四、建立考核监管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十三)实行节约集约用地考核。以地均投入产出、吸纳就业、纳税水平、科技含量和生态影响等指标为基本要素,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对各地节约集约、规范用地工作进行考核,并纳入县(市)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由国土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对节约集约用地好的适当增加用地指标,差的适当扣减下年度用地指标。

  (十四)严格项目用地预审和供应管理。凡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或未通过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或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对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可预留规划用地,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凡不符合行业和产业用地定额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国土部门要一律核减其用地面积。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十五)强化用地跟踪管理。项目竣工后,国土部门对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利用条件进行实地检查核验。没有国土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造成土地闲置或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的,国土部门向用地单位下发限期整改单;到期未整改到位的,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调整用地单位、收取用地违约金、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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