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土地
(五)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六)鼓励老城区企事业单位向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新城区转移。原老城区土地由市统一收储公开出让,土地增值收益提取有关规费、基金后经市政府批准,按一定比例返还原土地使用者,专项用于支持新址建设、自身发展和职工安置等。
(七)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大型绿地、文体、休闲等功能型项目,要结合相关规划和实际需求,开发建设地下商业、娱乐、人防、停车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型公共活动空间。其中,对经营性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除公开竞价外)依据基准地价,地下一层按50%收取,地下二层按20%收取,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免收;对公益性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鼓励项目用地由平面向立体化延伸。
(八)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
(九)实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与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挂钩奖励政策。市政府每年留出30%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用于各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数量、比例等情况考核兑现。
三、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提高支撑保障能力
(十)强化宅基地管理。严格实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严禁宅基地私下买卖,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住宅或批地建房。新增宅基地必须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内有空闲地、未利用地或闲置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占用农用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可给予奖励或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