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
(徐政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特别是《市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07〕)46号)实施后,我市大部分地方能够依法规范管地,节约集约用地,妥善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但一些地方多占少用、宽打宽用、长期闲置、降低投资强度等粗放用地现象仍有发生。为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支撑保障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一)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二)提高投资强度,实行最低标准制度。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和用地门槛,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市区不得低于180万元、县区不得低于150万元;市区投资规模小于3000万元、县区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予单独供地。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和三环路以内范围今后不再批准新增工业项目用地。
(三)从严控制企业非生产性用地比例。严格执行《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中规定的各类建设用地指标,各类附属设施占地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用地总面积的7%。公共绿地面积分摊计入企业绿化面积,企业内部绿化率不得高于行业标准。分期建设的项目,不得将绿化指标全部列入一期使用。
(四)推广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向多层发展。各开发区要集中建设一定比例的多层标准厂房,其中轻工、电子、食品、医药等行业厂房必须在二层以上。对多层厂房建设,第二层减半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部分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