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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肃责任追究的意见

  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案件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国土、监察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转让及非法占用土地案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没收或拆除。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由国土部门责令当事人15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地貌,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拆除并恢复地貌。当事人拒不拆除的,由国土部门立案处理,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一律没收,由国土部门清点后,将移交文书、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移交清单、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并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当地政府或国土部门代管没收标的物。其中,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镇规划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拆除。

  (三)非法转让及非法占用土地案件,除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没收或拆除外,并处以罚款,按土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的高限标准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国土部门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并处30元/平方米罚款;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的,并处25元/平方米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中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的,并处15元/平方米罚款;边报批边用地的,并处10元/平方米罚款。

  从严查处“以租代征”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出租方,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对承租方以非法占地处理。

  (四)全面落实征地补偿政策。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凡补偿低于省市规定标准的、补偿安置费用和政府出资未能及时足额进入专户的,不予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征地补偿不到位的,不予办理供地手续。对已经获得用地审批尚未实施供地的违法违规用地,用地单位要抓紧落实征地、补偿资金,坚决杜绝挤占、截留、挪用补偿款等现象。对因补偿不到位引发的信访问题,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从严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各县(市)、贾汪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内,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宗数比例超过30%(含30%),或面积超过25%(含25%)的,分管负责人降低一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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