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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暂行规定》和《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诊医疗机构和就医及费用结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当年基金收入总额中,按3%提取风险储备金,上缴州级风险储备金财政专户。

  州级风险储备金的使用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按当年基金收入总额的10%提取县市经办机构的调节金,存入经办机构的专项财政帐户。对首诊医疗机构考核后违规的扣罚金额也计入调节金中。

  经办机构的调节金主要用于县市基金支付的统筹平衡,包括对首诊医疗机构费用不足部分的适当补助和对首诊医疗机构考核情况的奖评。

  (三)提取储备金和调节金后余下部分,全部预算给首诊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选择首诊医疗机构的情况、就医情况和医疗服务质量检查考核情况原则上按季度核拨。

  第二十二条 首诊医疗机构预算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一)参保人在首诊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首诊医疗机构审批同意转诊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到专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专科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首诊医疗机构核实,因急诊、抢救危重病人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长驻外地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

  (六)参保的居民子女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急、门诊医疗费用;

  (七)参保的居民子女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未经医院抢救造成死亡事故的一次性补偿金;

  (八)在首诊医疗机构诊治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以及经首诊医疗机构审批同意,转往专科医院治疗特殊病种的医疗补助;

  (九)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费用;

  (十)因政策规定的报销待遇奖励、参保家庭和参保人健康咨询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其他费用。

第六章 首诊医疗机构预算费用的管理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 首诊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准确无误的与参保人结算有关费用,签字确认并建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首诊医疗机构支付给参保人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首诊医疗机构全年的预算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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