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08〕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下同);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为切实做好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广泛宣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重要意义
省有关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制订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宣传计划,省、市、县各主流媒体要主动开展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公益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过量使用塑料购物袋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和影响,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宣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消费者和生产、销售企业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自觉科学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营造科学使用、节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塑料购物袋生产环节的管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超薄塑料购物袋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并修订公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质监部门要加快修订相关标准和产品标识,建立健全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在2008年6月1日后继续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应给予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三、加强对公共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