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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民发[2008]2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l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保障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三、保障原则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一)属地参保。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

  (三)医疗优惠。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四)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医疗保险

  第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抚恤补助所在地或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确保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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