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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胜区市县或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
  (一)连续两年突破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控制指标或当年超过控制指标50%以上,以及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或一年发生2起一次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区市县,其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人要向上一级政府作专题汇报并做出书面检查。
  (二)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区市县,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负主要责任的驾驶人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和肇事单位的行政责任。
  (三)对6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单位,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坚决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 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公安和交通部门对驾驶人在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中的责任进行倒查。对发生负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应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部门在一年内不得批准该企业新增客运线路或扩大经营规模。
  第二十五条 凡未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或责任制不落实、相关责任人有失职渎职或者不履行义务、未定期组织实施本单位及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对已查明的重大交通事故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和交通、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负责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每年由市交通管理委员会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指标,对成员单位逐级组织进行考核、评比、验收。每年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完成工作成果的指标,表彰一批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胜区市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先进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社区、道路交通安全村、道路交通安全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幼儿园、道路交通安全先进个人标兵及道路交通安全先进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无单位的驾驶人及机动车管理人员的管理、教育、宣传,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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