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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四)营运车辆要逐步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配合监管部门实现对营运行为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五)保证运输学生的校车达到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7座以上客车的要求。中小学幼儿园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必须做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取得运营资质,保证不租用外地号牌机动车、个人所有机动车和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
  (六)运输学生校车的驾驶人为驾龄3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的本地居民;出租车行业应保证出租车驾驶人符合驾龄2年以上,并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件。
  第十条 机动车修配单位要建立严禁承修报废、走私、盗抢、肇事逃逸机动车辆制度,对掌握的相关信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报告。机动车修配单位对维修肇事车辆应建立台帐,对所有承修肇事车辆进行严格登记,对出现的不记、错记、漏记等情况导致的后果,由承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定期检查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健全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对多次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将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交通部门要强化运输企业“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审批夜间公路的客运班线。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客运驾驶人驾驶资质及车辆安全状况不符合安全条件和客运站场门检、车辆保养、驾驶人安全教育等安全制度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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