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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夯实基层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金昌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及市综治委《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平安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市上下围绕构建和谐金昌这一总体目标,狠抓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建设,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得到逐步加强。但是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仍是我市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各级各部门务必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明确职责、授予权力、加强培训、发挥作用”的原则,把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措施,从源头抓起、从基层抓起,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促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实现整体提升,基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
  二、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网络。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乡镇长或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乡镇(街道)领导任副主任,有关负责人任委员,乡镇(街道)安委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监站建设,逐步做到编制、人员、职责、场地、装备、经费“六落实”,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安监站,在现有条件下,安监站可与经联委等部门合署办公(或成立兼职机构),在乡镇现有人员编制中至少明确1名专管人员。要成立村(社区)安全生产联组,并明确1名村(社区)干部负责安全工作。要抓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均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设专职安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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