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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严禁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阻水障碍物或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或改建、拆除:

  1、严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码头、栈桥、泵站、船台、渡口、丁坝等;

  2、严重阻水道路、阻水渠道;

  3、弃置的矿渣、砂石、渣土、垃圾等;

  4、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等;

  5、行洪通道的树木或高杆作物等;

  6、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势稳定的障碍物。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措施。

  1、擅自修建建筑物、实施开发项目,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

  2、未经达成协议或批准,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

  3、擅自设置阻水、捕鱼设施和入河排污口的;

  4、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及从事各类活动的;

  5、拒不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

  第十七条 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或设置厂房、围堤、道路以及其它生产、生活设施;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等阻水作物;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以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造墓、堆放物料、挖筑鱼塘、非法采砂等影响防汛抢险和河道工程安全运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工程原状,并处罚款。逾期不停止、不清除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简称河道工程)是指河床、直接依附河道兴建的堤、坝、防护林草、护坡、桥、涵、闸、泵站等与河道配套发挥作用的除害兴利水工程。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怀化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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