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的初步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等文件、图纸、以及建设项目所处河段上、下游各1~5公里河道地形图(比例尺1/500~1/10000);
4、最高洪水位时,建设单位拟占用河道情况,包括拟占用河道宽度、顺河长度、平面面积、行洪断面面积;建设项目坐落地现有河道宽度、行洪断面面积,并绘制项目建设前后河道横断面图(标注尺寸与高程);
5、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6、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包括河道行洪、蓄滞洪、水位壅高和影响范围的论证,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水水质影响的论证,以及应采取的防洪补救措施。
对于怀化市区的涉河建设项目,一律要求建设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第八条 在江河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该涉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在江河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口,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资源论证报告,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进行取水许可审批。
第九条 河道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按照防洪编制大纲和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8、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审查时需要勘测论证的,勘测论证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