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30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 2007〕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通知》的规定,监督、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做好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凡承揽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具体规定开展业务。
三、凡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以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的,必须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将有关情况和原因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以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书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鉴证项目以及统一规定的格式文本编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予以退回重作。拒绝重作的,税务机关有权拒收。
五、向税务机关报送鉴证业务书的同时,附报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