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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配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配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157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配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有关事项的通知》(流便函〔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省局近期将组织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的发放工作,请按附件二的分配数量作好接收并尽快按要求配发至有关岗位。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是鉴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辅助工具,各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发放表

序号

单位

数量

1

广州

660

2

韶关

200

3

珠海

200

4

汕头

200

5

佛山

470

6

江门

300

7

湛江

160

8

茂名

160

9

肇庆

150

10

惠州

220

11

梅州

150

12

汕尾

100

13

河源

110

14

阳江

160

15

清远

110

16

东莞

440

17

中山

230

18

潮州

130

19

揭阳

140

20

云浮

110

合计

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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