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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税务总局文件附件3、附件4”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155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所列的申报表,由各市国税局根据实际需要并按规定式样自行印制(附件1中的附3《卷烟销售明细表》电子表样请自省局FTP服务器“/local/流转税处/消费税/”下载)。
  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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