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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燃煤锅炉限期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燃煤锅炉限期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53号)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兰各有关单位,驻兰有关部队:
  为了全面落实2008年污染减排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快大气污染治理步伐,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兰州市城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实施方案》(兰政发〔2005〕41号)精神,现就2008年城区燃煤锅炉限期改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计划改造城区燃煤锅炉207台(详见附表),其中:省级行政企事业单位90台,中央、部队、铁路驻兰单位25台,市属单位37台,区属单位55台。各单位要抓紧制定方案,及早衔接落实改造资金,按程序报批燃气管网、联片供热管网铺设等手续,确保于10月15日前完成改造任务。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补助原则和标准执行。
  二、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强化职能,积极做好燃煤锅炉改造的相关服务工作,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便利条件。市建管委要做好供热管网和燃气管网铺设道路开挖的审核审批;市燃气化工集团公司要统筹做好天然气管网的铺设,保证相关单位锅炉煤改气后天然气的正常供给;市热力公司要进一步加快供热管网配套建设,努力提高热源保障能力,确保改造锅炉能够及时并入联片集中供热管网并正常运行。
  三、城区燃煤锅炉改造工作由区政府具体协调,市环保局督促检查。今年采暖期结束后,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锅炉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封。对未按期完成改造的锅炉,一律依法拆除并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近郊四区政府、各相关单位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度报市环保局(联系电话:2130833 联系人: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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