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察〔2008〕1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监察总队联系。
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保障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一定程序聘任的,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对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工作和业务指导,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省劳动监察总队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实施劳动保障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二)定期采集、维护网格内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基本信息,全面动态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
(三)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传递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
(四)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处理等监察业务;
(五)协助做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督: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用工与遵守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