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兰州市民政局 兰州市财政局)
为了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要求,保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农村低保工作属地管理、保障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
为了规范农村低保资金筹措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3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07〕213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08年4月起,农村低保所需资金按照近郊四区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三县和红古区由市上补助60%、县(区)承担40%的办法筹集。
二、严格落实低保资金财政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
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要全部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财政拨付低保资金时通过上下级补助专户汇拨;县(区)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用于储存补助专户转入的低保补助资金以及通过其它渠道转入的低保资金,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发放低保金,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三、积极推进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保证安全规范运行
已经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县(区),由民政部门按季度将审批名单及所需资金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审批金额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保障对象凭有关手续从代发金融机构领取,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安全运行。还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拨付、发放环节的监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并力争年内实现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