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2007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挺、局: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在保障广大干部职工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近几年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为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年内第一次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8%;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3%”修改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年内第一次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上年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5%;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上年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l%”。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