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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须选择具备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承建。网络建成后,须经保密工作部门测评中心测评合格,报市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的安全保密产品应当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测评机构的检测。

  第三十四条 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单台计算机,应当根据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按照相应级别进行技术防护。
  涉密计算机须安装涉密信息实时监管系统,防止与互联网联接。

  第三十五条 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应当使用低辐射计算机并安装视频信息干扰器,或者在电磁屏蔽室内工作,防止电磁辐射泄密。

  第三十六条 集中处理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参照秘密级信息系统的有关要求进行技术防护。

  第三十七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须经本机关、单位领导批准。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存储、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数字复印机等涉密电子设备出现故障时,原则上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维修;本机关、单位技术人员不能维修需要送外维修时,应当到经过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的涉密载体维修点进行维修。送外维修前,必须将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
  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涉密电子设备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在馈赠、转借、降低密级使用和销毁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并确认无涉密信息残留。

  第四十条 利用普通复印机或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等复制涉密文件须经主管领导审批。严禁在联接公共网络的复印机复制涉密文件。

  第四十一条 严禁通过普通电话、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严禁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普通传真等传递、发送涉密信息。

第十章 涉密会议、重要涉密活动和涉外工作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召开涉密会议,应当严格遵守自治区党委保密委员会关于涉及国家秘密会议保密管理的规定。涉密会议须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召开。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对会场服务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和保密教育。绝密级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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