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密品应当到当地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集中销毁;尚未建立涉密载体销毁中心的,应当到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涉密载体销毁点销毁。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登记目录载体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不得随国家秘密载体一同销毁。
第八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指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最基层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指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保密组织负责所属机关、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作出调整。自治区、市直属机关、单位和中直驻桂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报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确认。
第二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三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物防、技防保障条件,必要时应当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装置,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三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确定进入人员范围,并通过安装身份鉴别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人员进入的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人员,应当有严格的监控措施,并实行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工作制。
第九章 通信、办公自动化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指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