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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国家秘密事项产生单位实行定密责任制度。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的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均为定密责任人,分别承担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审核、批准的责任。
  国家秘密事项产生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定密工作。应当每年对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做好密级调整、解密工作,并报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七章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物品。

  第十九条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严格限定国家秘密载体接触人员范围。绝密级载体应当放置在保险柜内并由专人管理。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须严格限定,并作出文字记载。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产生单位应当对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登记造册、授权使用、集中管理、专机专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二十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数据恢复,须经本机关、单位保密组织机构审批。自行恢复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在数据恢复过程中不被泄露;不具备自行恢复能力的,应当到经过保密工作部门审批的定点单位进行恢复。

  第二十三条 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须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密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销毁,应当执行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和加强新技术产品使用保密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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