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制定年度保密工作经费计划,将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检查、配置保密技术防范和检查设备等所需经费纳入本机关、单位业务经费预算,确保保密工作的正常开展。
参加保密工作协作组的机关、单位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章程,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或积极参与保密工作协作组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保密工作制度: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度;
(二)保密宣传教育制度;
(三)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四)定密和密级调整制度;
(五)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七)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八)涉密会议、重要涉密活动和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九)对外合作交流和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十)信息发布(包括电子政务网站)审查、审批制度;
(十一)保密工作督促检查制度;
(十二)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十三)其他重要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及形势发展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
第六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图文资料、信息存储介质、信息系统、设备等,均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相关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密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变更和解密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上级机关、单位制发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在该事项产生之日起10日内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六条 经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及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并作出国家秘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