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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秘密事项经管单位指传递、使用、管理,但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
  国家秘密事项产生、经管单位是指既产生又接收、使用、管理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

  第六条 机关、单位分类由本机关、单位自行确定,报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第七条 机关、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在研究、部署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业务工作时,应当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

  第八条 机关、单位主要领导对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保密工作重大问题,解决本机关、单位开展日常保密管理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当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单位保密工作部署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泄密事件;其他领导,对其分管业务的保密工作负责。

第四章 保密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机构,建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主持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定或者成立承担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机构,明确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应当认真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决策部署,制定保密工作计划,认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开展督促检查,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三)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保密技术防范和保密技术检查措施。
  (四)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对承办的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采取保密措施,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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