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办发〔2008〕10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各级机关、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本办法所指的机关、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高等学校,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产生、传递、使用、管理国家秘密事项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关、单位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积极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单位的保密组织负责本机关、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单位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机关、单位的分类
第五条 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国家秘密事项产生、传递、使用、管理的机关、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机关、单位分为国家秘密事项产生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经管单位和国家秘密事项产生、经管单位3类。
国家秘密事项产生单位指根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产生、确定或重新生成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