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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准备动员阶段。
  主要完成政策口径确定、报表体系设计、管理软件开发、人员业务培训和动员部署等工作,要求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

  (二)自查摸底阶段。
  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各学校要成立清理核实工作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对学校的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款等情况进行彻底清理核实,要对债权人、债务人、负债项目以及债务形成时间、数额、合同或协议等逐项登记,查清负债规模和债务构成情况,认真填报相关报表。学校校长、财务人员对提供的债权人和账号以及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填报的债务情况逐校、逐项、逐笔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重点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此基础上,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统一要求,据实汇总报表和文字说明等资料,由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印章后,于2008年5月底前报地级市财政局、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汇总阶段。
  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审计、财政、教育、农业、监察、金融等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的债务清理核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并认真做好本市农村“普九”债务的审核汇总工作,由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政府印章后,于2008年6月上旬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计认定阶段。
  由自治区审计厅组织中介力量,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债务报表及事项进行审计认定。各县(市、区)依据自治区的审计认定结果,调整相关事项和债务数额,进行债务锁定,并将调整后的汇总报表资料再报各地级市财政局、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财政局、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认定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审计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审计报告,要求于2008年7月底前完成。

  (五)分析总结阶段。
  自治区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经审计认定的全区农村“普九”债务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建立我区农村“普九”债务情况数据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汇报清理核实情况,制定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实施办法以及建立制止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长效管理机制等,要求于2008年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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