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05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普九”验收的县(市、区)债务,计算时间截至2005年12月31日。属于2005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项目实际形成但尚未入账的债务,经过清理核实具有有效合法凭证的,可以认定为债务,但在反映时要逐笔说明未入账的具体原因。
8.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按统一标准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利息问题。对农村“普九”债务中的高利率和复利,在清理核实过程中,要向有关债权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说明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说明过高利率和复利的不合法性。
(五)清理核实的要求。
1.各有关学校在全面清理核实认定债务时,要对学校资产特别是债权进行认真清理。对到期和逾期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项,应负责尽快追回;对催收无效的,应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对必须作坏账处理的,应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确认。
2.清理核实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机构。
3.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审计、财政、教育、农业、监察、金融等部门,对学校填报债务情况的原始证明资料和财会资料逐校、逐项、逐笔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重点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剔除不实债务。审查核实的原始证明资料和财会资料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向供货商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记录、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等凭证。
4.各地要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报表体系,建立债务清理核实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各学校要在对应乡镇、村和学校等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查填报的债务情况,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自治区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举报电话为:0771-5331616。
三、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清理核实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分步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分为准备动员、县级自查摸底、地级市汇总、自治区审计认定和分析总结5个阶段,要求在2008 年7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