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准确把握清理核实工作的政策口径
(一)清理核实的范围。
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下简称农村“普九”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农村“普九”工作,至通过自治区农村“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特殊教育学校、收回公办的改制学校)所发生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债务的账面余额。
以下债务不在此次清理核实的范围:非义务教育学校(如高中、职业学校、技校、幼儿园等)、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公助、公办民营学校)和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等债务;截止2005年12月31日在建、在办项目可能产生的债务;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教育办公室(或同类机构)自身债务;产权不属于学校资产(如产权属于教职工个人的宿舍等)形成的债务;非学校产生和不应由学校承担的债务等。
(二)清理核实的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国有农场、林场已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公办学校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一并纳入当地人民政府清理核实范围;尚未移交的国有农场、林场公办学校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由自治区农垦、林业部门组织清理核实。
(三)清理核实的内容。
主要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学校对应收、暂付、应付等款项全面清理核实后认定的债务和债务类型,债权人基本情况等。
(四)债务及利息的认定。
1.债务人不明确、没有有效的债务原始证明资料,或虽有相关证明资料但记录不清、无法核定债务数额的,其债务不予认定。
2.债权人同时又是学校债务人的,应坚持认定净债务。
3.因工程造价和设备价格明显不合理等因素产生的债务,应剔除不合理部分。
4.对无主债权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偿要求的,其债务予以核销,不予认定。
5.完全中学的债务只反映其初中部分的债务。属于与高中共用校舍、设备的债务,按初中部分学生人数占该校学生总数的比例乘以项目债务数来确定初中部分的债务。
6.教学点纳入所属中心校、实行中心校集中核算的地区,可以中心校为单位集中反映债务情况,但须将债务认定到具体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