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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全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三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08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进以县为主的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整体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分为清理核实阶段和化解债务两个阶段,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该项工作。按照先清理后化解的原则,现阶段重点抓好摸清核实债务底数,为下一步有效化解债务打下基础。现就开展全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理核实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是政府举办、以县管理为主的社会公共事业,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自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以来,我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巩固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不少地方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学校存在相当数量的债务,严重影响农村义务教育水平的提高,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摸清债务底数,是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和以县为主化解债务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清理核实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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