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资金指标和收费价格调节
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收取超能耗、超排污资金。单位GDP能耗下降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COD减排、SO2减排四项指标,每项指标征收300万元,在年度考核结束后由市政府统一收取,交由市财政统一保管。待“十一五”末,按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所收取的超能耗、超排污资金予以退还;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所收取的超能耗、超排污资金不再退还,并按节能减排贡献大小奖励给完成目标任务好的县区。
依法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快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体系。依法有偿获得排污指标的企业,通过削减产能、清洁生产和深度处理等措施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其富余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同时,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依法加倍收缴排污费;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和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一律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由当地政府责令其限产停产。
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对高能耗企业、列入国家淘汰产品、设备目录和未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重点企业征收差别电价,收益部分全额上缴市财政,作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补充。
五、加快减排重点工程建设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管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对规划截污管网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对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实行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对纳管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措施。
加强火电、热电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脱硫效率和脱硫设施运行率。同时,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的小锅炉,一律实施拆除。
六、执行节能减排应急预案
当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实施节能减排应急预案时,根据应急预案内容要求,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县区率先实施应急预案,拉电限产,并按照损失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向已完成的县区实施经济补偿。
七、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重点用能企业中节能减排任务完成差的后位企业,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以及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