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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措施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措施的通知
(湖政发(200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就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目标责任制考核力度

  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生态市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县区年度节能减排考核情况经市政府审定后,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报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区政府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县区,暂停核准、审批和转报该县区实行合理用能联审的项目。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计划任务的县区,暂停审批该县区增加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县区年度单位GDP能耗下降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COD减排、SO2减排四项指标,任何一项未完成的,由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在下一年度向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作出解释。

  重点企业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不得参加各类年度评优、评奖,不得参与明星企业、优质企业评选,不得给予财政补贴等政策性优惠。同时,将企业节能减排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二、严控高能耗高污染项目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超1.88吨标煤(以2010年全市工业增加值能耗目标值1.88吨标煤/万元为参照目标值)的所有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备案、核准。

  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污染物排放替代。未实行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的建设项目,一律否决。环保设施未按期履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整改。

  三、实行项目联审通报制

  实施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的项目,必须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名后,由县区发改委(经贸委、经发局)出具正式转报文件。市联审办对各县区列入联审的项目建立台帐,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并将项目联审执行情况与年终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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