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村干部免费体检制度,有条件的地方,由县、乡党委、政府组织村干部进行定期免费体检,关心爱护村干部的身体健康。逐步探索和建立困难村干部救助制度,动员各方面力量,对因病、因灾、因公致贫的村干部给予及时救助。
四、建立健全村干部养老保障机制
(一)对正常离任且没有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虽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财政未给予参保补助并满60周岁的村干部,连续任期年限15年以下的,按每任期一年补助360元的标准计算,一次性为其发放养老补助金;任期年限满15年的,按每月补助40元的标准为其发放养老补助金;任期年限超过15年的,超出部分按每超一年每月增加3元补助的标准发放。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的养老补助发放标准相应减半。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解决。
(二)对正常离任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财政已给予参保补助并满60周岁的村干部,按原标准计发养老金。所发养老金低于按第(一)条所述标准计发的养老补助金的,应给予补足。所需费用通过原财政补助渠道解决。
(三)对在职和已离任不满60周岁的村干部,全部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由县级财政给予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每人每月的参保补助不低于60元(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的补助标准减半),并从2010年起财政补助金额按5%的增长速度逐年增加。
建立健全村干部养老保障机制,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村干部养老保险具体实施办法,在抓好试点、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五、分清责任,确保经费的落实
根据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资金来源以市、县(市、区)自筹为主,以自治区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在下达村干部财政补贴提标专项转移支付及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基础上,按照调整后的村干部补贴、村级组织办公经费补助、五保户供养等标准,将支出纳入自治区对市、县(市、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支出保障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自治区要继续加大对各市、县(市、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县、乡级财政困难,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
各地要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村干部补贴和村级办公经费补助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