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桂办发〔2008〕14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各级机关绩效,建立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政务环境、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乡镇以上(含乡镇)各级机关。
第三条 机关绩效考评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准确地反映机关工作实绩,力求实效。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过程公开,标准规范,群众认可,结果透明。
(三)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考评指标科学,重点突出,简便易行。
第四条 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一)自治区成立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专职副书记、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长和有关领导同志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
(二)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对其下一级机关以及本级直属机关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该组织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
(三)各级直属机关成立相应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对其隶属机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该组织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
第五条 各级机关要有计划地推进绩效考评工作,通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探索完善,全面推行。
第六条 各级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绩效考评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机关绩效考评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对个人的绩效考评,结合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进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指标
第七条 机关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