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绩效考评察访核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察访核验工作由各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组织,由其工作机构负责牵头实施。
第三条 察访核验的主要内容:
(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情况;
(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情况;
(三)机关落实政务事务公开情况;
(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情况;
(六)机关绩效考评自评材料的真实性情况;
(七)领导批示及群众投诉的办理情况。
第四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节扣减相应分值:
(一)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对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不认真对待,对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的;
(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
(四)政务事务公开、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机关各项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
(五)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的;
(六)工作效率低下,投诉意见多的;
(七)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八)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九)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班不务正业的;
(十)不遵守工作制度,擅离职守的;
(十一)影响地方或部门形象,与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不符合岗位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或表现。
第五条 被考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等级定为较差: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弄虚作假、隐瞒或虚报完成的;
(二)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出现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第六条 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在绩效考评指标考核中已作相应处理的,不重复扣分。
第七条 察访核验时发现被考评单位的下属机构(包括垂直管理单位)存在问题,且被考评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视情况扣减被考评单位的分值。
第八条 对作风效能举报投诉的问题,经查实后未及时整改并反馈的,参照本办法扣分。
第九条 开展察访核验活动,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进行。察访核验活动应同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